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检公诉刑诉〔2018〕113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1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镇**路**号,现住辽宁省大连市开发区**路**小区**号**单元**。2012年12月24日林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5年9月7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6年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邵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1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社区**委,现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街**。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1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邵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20日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2月20日将案件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孟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林某某欲购买毒品,林某某遂联系被告人邵某购买。2018年11月17日1时许,邵某在大连市甘井子区阳光驿城小区6号楼1104房间,以700元的价格向林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1包,净重为0.97克。随即林某某在该小区门口孟某某的车上以750元的价格将上述毒品卖给孟某某。林某某、邵某均被当场被抓获。经鉴定:涉案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孟某某证言;3、被告人林某某、邵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称重笔录、照片及视频;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邰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月
检 察 员: 于震
2018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邵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 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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