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508号
被告人林某某,曾用名林四弟,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被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200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被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郑某某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受阿威、阿虾的邀请于2020年3月27日开始租赁位于平南县平南镇新村头嘉苑区1207号的出租房,并在该出租房内为卖淫女提供食宿,并接送卖淫女外出卖淫。后专门聘请被告人郑某某、吕某某(在逃)到平南县城区的万豪大酒店、金云阁大酒店、城市便捷酒店、乐如居大酒店、威斯汀大酒店发放招嫖小卡片及使用专车接送卖淫女上门进行卖淫活动。其中卖淫的服务有“快餐性服务”200元一次、“全套性服务”300元一次、“包钟性服务”500元一次,“包夜性服务”800元至1600元不等。卖淫女得到嫖资后将嫖资的一半交给林某某或交由郑某某、吕某某转给林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林某某、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和照片;6.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郑某某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的规定,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伟健
检察官助理:徐昕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郑某某现被羁押在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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