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公诉刑诉〔2020〕Z31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现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程**某某村**巷**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1月20日被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4年4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月18日被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4月15日刑满释放;因吸食冰毒,于2012年6月2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十五日。因涉嫌收买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1月1日被兰州铁路公安局银川公安处刑事拘留,2020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镇**村**乡**号,现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栋**房。因涉嫌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兰州铁路公安局银川公安处刑事拘留,2020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林某某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4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于2020年4月3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现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为非法获利,以境外博彩转账为由,承诺转账金额百分之五的提成给黄某甲,从黄某甲处获得成套银行卡二套(农业银行卡卡号为622600136*******6、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2203200*********7,包含银行卡卡号、U盾、绑定的手机号)。从其父亲林某声处获得成套银行卡3套(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621700310*********4、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155820*********7、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13*********5),从黄某乙处获得成套银行卡3套(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1558200*********2、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621700310********2、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013********9),将其本人注册的五套银行卡(中国民生银行卡卡号621771*********2、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621700310*********6、中国银行卡卡号62166970********9、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013*********5、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1558200********1)共计十三套银行卡,以每套6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郑某某。郑某某收到成套银行卡后将成套十三套银行卡卖给蔡某某(另案处理)。
被害人刘某某于2019年12月13日18时17分乘坐兰州铁路公安局银川公安处值乘的K1332次旅客列车从上海站前往济南站,途中19时51分接到号码为004321****623的电话,对方称其是淘宝商城客服,借口需要注销代理商信息,要求刘某某向卡号622600136*******6、621700094*********4的银行卡转账。刘某某信以为真,在K1332次列车上通过手机银行向上述两张银行卡分五次转账共计84900元人民币,其中向某某某甲卡号为622600136*******6的银行卡转账72900元人民币,向卡号621700094********4的银行卡转账12000元。
被告人郑某某、林某某于2019年12月31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如下:
1、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扣押的手机;
2、黄某甲、黄某乙、林某声、陈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林某某的供述;
5、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收买信用卡信息,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郑某某、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翁晓环
2020年6月28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郑某某、林某某现羁押于澄海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移送公安刑事侦查卷宗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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