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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钟某某、臧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5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号。2020年8月5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7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臧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8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市**镇**号。2020年8月5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7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5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镇**村**号2020年8月5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7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臧某某、钟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陈某某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18时许,被告人林某某、臧某某、钟某某在向被害单位广州**有限公司催讨装修工资未果的情况下,合谋通过毁坏墙面的方式对老板施以报复,3人遂去至本区金隆路香江科创中心一栋10楼,被告人林某某、臧某某使用钢筋划花硅藻泥墙面。根据涉案修复工程造价鉴定报告显示,被毁坏的墙面的修复价格为人民币20243.59元。同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林某某、臧某某、钟某某。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臧某某、钟某某已赔偿被害单位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林某某、臧某某、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臧某某、钟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臧某某、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臧某某、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某、臧某某、钟某某与被害单位达成刑事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全案案情及被告人认罪认罚具结情况,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某、臧某某分别判处拘役六个月,适用缓刑,建议对被告人钟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利飞

                              2020年12月18

                                  

1.被告人林某某(联系电话:171********)、臧某某(联系电话:156********)、钟某某(185********)均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三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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