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519**********,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县**镇**村**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15日被德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4年2月21日被德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于2019年1月2日被德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吸毒成瘾,于2012年5月23日、2015年6月7日、2018年1月28日、2020年5月26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各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7月21日被德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二千元;于2012年3月22日被德保县公安局罚款二百元;于2013年5月8日被德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一千九百元;于2013年5月14日被德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九百元;于2015年5月11日被德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于2020年5月12被德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参与赌博,于2016年12月20日被德保县公安局罚款一百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德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519**********,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县**镇**村**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12日被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于2015年11月20日被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12月23日被德保县公安局罚款二百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德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519**********,壮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县**镇**村**屯**号。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4月22日被德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德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4月24日被德保县公安局罚款二百元;于2020年5月12日被德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同月27日被德保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德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陆某某、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16日凌晨,被告人陆某某窜到**县城****小区附近,撬盗罗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货车柴油若干,后拿回老家使用。
2、2019年10月2日凌晨,被告人陆某某窜到**县**镇***加油站对面修理店,撬盗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货车柴油若干,后拿回老家使用。
3、2020年3月,被告人林某某窜到**县城****市场**批发部,盗窃现金1000元后逃离。
4、2020年4月,被告人林某某、陆某某窜到**县城***附近**副食品店,盗窃香烟、饮料等财物若干,销赃后共同分赃。
5、2020年5月4日凌晨,被告人林某某、陆某某、马某某窜到**县城**桥头****经营部,盗窃现金700元、各类香烟40余条、东鹏特饮饮料4件、红牛饮料2件。盗窃所得现金林某某独自侵吞;香烟、饮料销售得赃款近4000元,后三人共同分赃。经德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经营部被盗部分香烟价值为23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磨某某等人的陈述;
2、证人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陆某某、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指认照片;
6、鉴定意见;
7、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陆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陆某某、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陆某某、马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邦成
二O二O年九月九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陆某某、马某某现羁押于德保县看守所;
2、案卷四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叁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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