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3211979********,汉族,大专文化,南宁市**医院**,户籍所在地:南宁市青秀区**路**号**公园**楼**号房。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311982********,壮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忻城县**镇**村**屯**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311989********,壮族,大专文化,南宁市公安局唐山派出所辅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忻城县**镇**村**屯**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陆某甲、陆某乙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9日、2020年3月9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2月9日、2020年4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被告人林某某以人民币60多万元的价格购入一辆车牌为桂A****3的捷豹XJL二手轿车,并登记在广西南宁顺弘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后于2016年2月1日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购买保额为人民币1121024元的机动车损失险。2016年12月,被告人林某某、陆某甲、陆某乙共谋,先由被告人陆某甲将桂A****3号捷豹XJL二手轿车停放在南宁市兴宁区荣和山水绿城小区路边,再由被告人陆某乙将车牌更换为桂C****0后开走并藏匿在南宁市兴宁区荣和山水绿城小区一期内的露天停车场。被告人陆某甲在得知车辆已藏匿好后立即到公安机关报案,谎称车辆被盗并要求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全额赔付。2017年6月,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向广西南宁顺弘投资有限公司赔付人民币1109813.76元。经查,被告人林某某为广西南宁**实际**,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金由其本人支配并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微信截图、理赔材料、银行流水、刑事谅解书、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
保单、投诉转办函、立案证明、悔过书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罗某某、张某某、陈某某、林某乙、陆某丙、徐某某、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林某某、陆某甲、陆某乙的供述;
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陆某甲、陆某乙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杨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陆某甲、陆某乙现羁押在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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