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342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21990********,汉族,初中,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巷**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1日被顺庆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顺庆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041985********,汉族,初中,户籍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1日被顺庆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顺庆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811990********,汉族,高中,户籍地广东省兴宁市**镇**村**楼**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1日被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顺庆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2200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1日被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顺庆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赖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02199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1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顺庆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41992*********,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县**乡**村。因涉嫌诈骗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1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顺庆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02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街**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1日被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顺庆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焕飞,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041993********,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镇**村。因涉嫌诈骗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1日被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因经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顺庆区分局逮捕。2018年8月15日被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
被告人孔某某,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041985********,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1日被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顺庆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丙,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5021988********,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1日被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顺庆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陈某甲等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先后于2020年5月22日、7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陈某甲等人为非法获取他人钱财,分别组织诈骗团伙在江西省赣州市内实施诈骗活动。被告人林某某、陈某甲等人隐瞒真实身份,虚构事实,采取吸引不特定的被害人进入微信群交流、听取炒股方法,获取被害人信任后再诱导被害人在被告人的上家所建立控制的网络诈骗平台内进行入金交易,并以所谓爆仓的形式将被害人钱财全部骗取,从中分赃获利。被告人在将钱财骗取到手后,随即解散微信群,之后又另建平台实施下一波诈骗行为。
2019年5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组织被告人袁某某、杨某甲、何某某、赖某某、杨某乙等人,并提供实施诈骗所用的电子设备及微信号等,在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中海国际社区”一房屋内实施诈骗活动。被告人林某某等人通过建立“股海淘金”等微信群,并由被告人林某某在微信群内先后扮演炒股大师“大度”、“彬叔”,被告人袁某某、杨某甲、何某某、赖某某、杨某乙等人则在微信群内扮演股民、大师助理等各种角色,并在微信群内吹捧炒股大师大度、彬叔的能力。在获取被害人钱某某、张某甲的信任后,诱导被害人钱某某进入CLSA虚拟炒股平台内入金进行比特币交易,致被害人钱某某被骗360余万元;诱导被害人张某甲进入TMC虚拟炒股平台入金并进行比特币交易,致被害人张某甲被骗9000元。被抓获前被告人林某某已退还被害人钱某某钱款200余万元。
2019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组织被告人陈焕飞、孔某某、陈某丙等人,并提供诈骗所用设备及微信帐号,在江西省赣州市九曲河路“福安小区”一房屋内实施诈骗活动。被告人陈某甲等人通过建立“老韩点金”、“黑马飞跃”等微信群,并由被告人陈某甲在微信群内扮演炒股专家 “韩云逸”等角色,被告人陈焕飞、孔某某、陈某丙等人则在微信群内扮演股民等各种角色,并在微信群内吹捧“韩云逸”的炒股能力。在获取被害人马某某、张某乙的信任后,诱导被害人马某某先后进入CLSA和TMC虚拟炒股平台内入金进行比特币交易,致被害人马某某被骗11万余元;诱导被害人张某乙进入TMC虚拟炒股平台入金并进行比特币交易,致被害人张某乙被骗39.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陈某甲、袁某某、陈焕飞、杨某甲、赖某某、何某某、杨某乙、孔某某、陈某丙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网络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焕飞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某、陈某甲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境远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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