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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妨害公务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6********,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南安市**镇**村**号。曾因阻碍执行职务,于2019年10月1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现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5********,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南安市**镇**村**号。曾因赌博,于2017年11月28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处以行政罚款伍百元。现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21989********,苗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和户籍地贵州省清镇市,现住贵州省清镇市**村**组。曾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2年6月20日被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分别讯问了被告人,分别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9日至2020年4月2日)。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晚,根据南安市建筑渣土运输管理“百日攻坚”集中整治行动方案,南安市城市管理局**中队执法人员庄某某带领协管人员陈某甲、蔡某某、陈某乙等四人身穿执法制服和反光背心,驾驶一辆由南安市**镇政府配发给该中队的一辆白色闽******小车在**镇辖区内进行巡逻查处“两非”车辆。18时49分许,在南安市**附近路段,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一辆无泉工号牌的闽******货车被查获,协管员陈某乙上到货车的副驾驶室向被告人张某某表明身份,要求被告人张某某配合将货车开到指定的停车场,被告人张某某不予以配合,将货车停放在路边,并打电话通知该货车车主即被告人林某某,协管员陈某乙见被告人张某某不配合,即通知了驾驶闽******小车在前方带路的执法人员,协管员陈某甲即驾驶闽******小车载庄某某、蔡某某来到路边将小车横停在闽******货车车头前位置。被告人林某某接到被告人张某某的电话后,随即分别打电话给被告人陈某某及股东张某甲。19时12分许,林某甲驾驶闽******小车载被告人陈某某来到现场,将闽******小车并排停放在执法人员驾驶的闽******号小车左侧;19时18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闽******小车到现场斜停在闽******货车车尾部位置;19时20分许,张某甲驾驶闽******越野车到现场将车并排停放在林某甲驾驶的闽******小车左侧。后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张某某质问执法人员为何驾驶私家出来查车,执法人员告知是南安市城市管理局**中队的,驾驶的是镇政府的公务车辆。随后,被告人陈某某威胁:“以后再有碰到私家车拦车就给我撞上去”。被告人张某某威胁:“马上来,马上撞”。被告人林某某指使被告人张某某将货车开走,并驾驶闽******小车横停放在执法人员驾驶的闽******号小车尾部,张某甲将该货车的备用钥匙交给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强行将闽******货车开走。

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均系接到南安市公安局的传唤通知书后,分别于2019年12月3日14时许,自行到南安市公安局**派出所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工作证明、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车辆证明、“百日攻坚”整治文件、车辆信息查询、驾驶资格信息查询、安全检查、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监控视频截图、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情况证明、吸毒检测表等书证;

2、证人林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庄某某、陈某甲、蔡某某、陈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及涉案人林某甲、张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现场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张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惠琼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现均羁押在南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二十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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