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一部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812002********,汉族,初中文化,住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6月29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812001********,汉族,初中文化,住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6月29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北流市看守所。
本案由北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下午16时许,陆某甲(另案处理)因认为驾乘摩托车经过北流市**镇**水库处的被害人覃某某、李某甲、高某某、张某某等人是曾经驾车追逐过其的一伙人,为泄愤报复,便纠集被告人林某某、陈某甲以及陈某甲、陈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合伙携带铁水管、砍刀等工具,驾乘车辆去到北流市**镇**水库处追逐、殴打上述被害人,导致张某某、李某甲、高某某三人驾乘摩托车被追赶到北流市**镇**村**水电站后面的山岭处时,车辆失控倒地受伤,覃某某、张某某、高某某的手机被损坏,李某甲的摩托车被损毁。经法医鉴定,张某某、李某甲、高某某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经北流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李某甲的摩托车被损坏的零部件价值人民币8元;覃某某、张某某、高某某被损坏的手机修复的价值共计人民币940元。
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林某某、陈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陈述、同案人供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陈某甲为逞强耍横,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追逐、殴打被害人,任意损毁被害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本案的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林某某、陈某甲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林某某、陈某甲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海帆
2020年9月14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陈某甲羁押在北流市看守所。
2、案件卷宗三卷、卷宗扫描件光碟一张随文移送。
3、《量刑建议书》十六份随文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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