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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陈某某开设赌场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18〕1194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81198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区****居委会****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4月25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日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2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镇**村**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3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3日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7年9月开始,被告人林某某在其经营位于惠州市仲恺高新开发区**镇**花园门口**号**商行内接受项某某、江某某、袁某某、黄某某等人下注赌博香港外围六合彩,然后将赌注通过手机微信转给上家被告人陈某甲并从中获取10%的提成。被告人陈某甲将被告人林某某等人转来的赌注通过手机微信转给其上家“龙某某”、“陈某乙”(具体情况不详,在逃)等人,从中获取2%的提成。截至案发前,被告人林某某、陈某甲共接受参赌人员赌注约8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名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智经

2018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陈某甲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3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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