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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陈某某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10月14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2月14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5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4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6月8日退回福清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7月8日福清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1月9日,被告人林某某为赌博网站“久久玩”担任代理,招揽人员参与网络赌博。被告人林某某以每月人民币1.5万元雇佣表弟即被告人陈某某共同管理,为赌博人员上分投注,下分结算兑现,并从中挣取3%的差价。经统计银行流水,赌资金额累计达人民币279万余元,被告人林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8.37万元,其中,付给被告人陈某某工资人民币8000元,被查获后赌博网站尚余价值人民币8700余元的游戏金币。

2020年1月9日,被告人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退出全部非法所得人民币6.7万元。2020年7月25日,被告人林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另一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

2020年3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向福清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行账户流水清单、退赃收据、立功证明等材料、到案经过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的供述;     

4.勘验、检查等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相片、提取笔录、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利用互联网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非法获利人民币8.37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投案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协助公安机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姚堂春

2020年8月7日

附注:

1.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取保候审于家中;

2.卷宗4册共计38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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