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台湾身份号码H1********,汉族,大学本科,无业,中国台湾桃园县人,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城**号楼**单元**号。2019年9月3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雅安市公安局取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雅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卢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111963********,汉族,高中文化,城镇居民,四川省成都市人,住成都市成华区**城**栋**单元**号。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雅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91982********,汉族,高中文化,城镇居民,四川省大邑县人,住成都市锦江区**路**号。2019年12月2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雅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7月2日以三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移送雅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7月21日雅安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听取了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以来,以王某甲(在逃)、苏林锋、王静(二人另案处理)等人为核心组织、领导的“REC黄金树”传销组织,对外宣称通过网络注册投资“REC黄金树项目”(又名:美国大麻种植项目),能在一定期限内通过投资金额比例享受静态收益和发展新会员加入享受动态收益等模式,快速获取高额回报。在国内多省、市开展培训讲课、组织人员赴柬埔寨暹粒考察“REC黄金树”项目吸纳会员。该组织通过“REC黄金树”网站已登记在线会员为推荐人,为新会员注册、激活账号,由推荐人完成新会员在网站平台内的区域安置,从而形成自上而下、多层级、金字塔型的传销体系。截止2019年3月19日,“REC黄金树”网站平台注册账号达170345个,发展会员涉及四川省荥经县、成都市周边、北京市等全国多个省、市、区、县,总涉案资金达6亿余元,该传销组织层级最高达158层级。期间,该传销组织为逃避司法打击,通过非法收购杨某某、何某某、王某(三人另案处理)等人贩卖的银行卡用作公司收款、走账账户进行非法获利。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被告人林某某系属“REC黄金树”传销组织安排担任的公司**。自2018年2月以来,在国内多地和柬埔寨暹粒负责给传销组织团队成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宣讲、授课,并于2019年1月兼任“REC黄金树”四川片区团队负责人王静领导的“莲花一静”团队总监,协助王静团队处理在柬埔寨暹粒的相关工作。宣传壮大传销组织。
被告人卢某某系属“REC黄金树”四川片区团队负责人王静下属团队领导人员。自2018年2月以来,卢某某以投资“REC黄金树”获取高额收益为名,主要在成都等地积极发展下线会员壮大传销组织,为传销组织提供会员代打款工作和利用“REC黄金树”平台买卖虚拟币进行对冲获利。经重庆科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卢某某下线会员最高层级达73层和下线会员总人数11870人。经四川开来会计师事务所鉴定,卢某某团队涉案传销资金流转金额达2922.96万元。
被告人陈某某系属“REC黄金树”四川片区王静团队下属团队成员。自2018年2月以来,陈某某注册“REC黄金树”平台多个账号进行动态收益,发展下线会员壮大传销组织,为传销组织提供会员代打款工作。经重庆科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下线会员最高层级达132层和下线会员总人数12246人。经四川开来会计师事务所鉴定,陈某某涉案传销资金流转金额达702.77万元。
2019年9月3日,林某某在北京首都机场被出入境边防检查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9年11月9日,陈某某主动联系公安机关后,于2019年11月11日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2019年11月12日,卢某某在晏某某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林某某、卢某某及传销组织退缴涉案资金1040万元,依法冻结相关涉案资金1618.264498万元(详见公安机关随案移送清单),检察机关依法扣押林某某、卢某某、陈某某退缴涉案资金283.2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报告、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卢某某、陈某某以投资“REC黄金树”获取高额回报为名,引诱参加者以缴纳投资相关钱款方式加入传销活动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的依据,骗取财物及为传销组织开展传销活动提供帮助和进行宣讲、培训,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属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在“REC黄金树”传销活动共同犯罪中,为组织的运行、发展起到扩大作用,是传销组织的骨干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被告人卢某某、陈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荥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星
检察员助理:王子舜
2020年9月14日
附:
1、三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全案卷宗5册,鉴定报告3册,散页证据1份,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相关文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