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福建省连江县人,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镇**村**路**号,现住址连江县**镇**城**栋**单元。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9日经我院决定,由连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福建省连江县人,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镇**村**路**号,现住连江县**镇**村**路**号。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9日经我院决定,由连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福建省连江县人,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乡**村**号,现住址连江县**乡**村**号。2020年8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9日经我院决定,由连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福建省连江县人,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镇**村**路**号,现住址连江县**镇**村**路**号。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9日经我院决定,由连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朱某某、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四被告人相关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相关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四被告人,听取了四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朱某某、刘某某在余某某(另案处理)授意下,伙同周某某(已判决)等人在连江县人民广场南侧大门口对邱某某、高某某拳打脚踢。经连江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邱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2020年1月6日、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朱某某、刘某某与被害人邱某某达成谅解协议,由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朱某某、刘某某分别赔偿被害人邱某某3.2万元人民币。
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主动到连江县公安局投案。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连江县公安局投案。2020年8月19日,被告人朱某某主动到连江县公安局投案。四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协议书、谅解书、提取笔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胡某某、黄某某、吴某某、陈某甲、江某某、吴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邱某某、高某某的陈述;
4.同案人周某某供述与辩解;
5.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朱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7.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四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朱某某、刘某某结伙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朱某某、刘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朱某某、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朱某某、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 志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朱某某、刘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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