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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陈某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19〕1983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份证号码:441323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紫金县**镇**路**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22195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台山市**村**号。

上列二名被告人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2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9月27日移送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10月11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8年开始,“法轮功”邪教组织成员被告人林某某来到惠州市惠东县从事制作、传播“法轮功”邪教组织宣传资料的非法活动。被告人林某某以其租住的位于惠州市惠东县平山街道**居委**店**区**号的出租屋为据点,使用电脑、打印机、封塑机、纸张切割机等工具制作大量的“法轮功”宣传单、过塑小卡片以及印有“法轮功”标语的人民币用于非法传播。从2018年11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某多次从外地来到林某某的出租屋伙同林某某,在惠东县城内的**市场、**市场和**市场等处向老年人派发“法轮功”过塑小卡片和宣传“法轮功”邪教组织思想。

2019年6月25日,公安民警在惠东县**居委**市场将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传唤到案,当场在林某某身上查获“法轮功”过塑小卡片33张和印有“法轮功”标语的人民币105张(面额壹元100张、伍元1张、拾元4张),在陈某某身上查获“法轮功”过塑小卡片18张。公安民警在林某某租住的、陈某某暂住的惠东县平山街道**居委**店**区**号出租屋查获笔记本电脑(联想牌)1部、平板电脑(酷比魔方牌、小米牌各一部)2部、打印机(佳能牌)2部、封塑机(奥威牌)1部、纸张切割机1台以及“法轮功”标语印章6个,《洪吟》、《转法轮》、《法会讲法》等内容的“法轮功”书籍(小册)98本,内容为“三退保平安”、“中秋祝福”等“法轮功”宣传单216张,内容为“全世界都知道法轮大法好”、“中秋祝福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彩色宣传单4张,“法轮功”过塑小卡片204张,法轮功手抄稿10页,转法轮明慧网络版17页,法轮功台历1本,内记有“恶人榜”的笔记本1本,《缘聚多伦多》、《九评共产党》等内容的“法轮功”光盘32张,李洪志相片2张等“法轮功”邪教组织宣传资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情节较轻,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智经

2019年11月22

附:

    1.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3册。

3.量刑建议书、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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