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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陈某甲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涵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户籍所在地莆田市涵江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3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户籍所在地莆田市涵江区**镇**村**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11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12月6日至2020年1月1日、自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3月1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1月24日至2019年12月8日、自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17日、自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5月1日)。被告人林某某、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林某某为“姚记大菠萝”网络赌博平台担任高级代理,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即被告人陈某甲、同案犯翁某某(已判决)及王某某、黄某某等人,通过提供网络赌博平台APP、网络赌博邀请码等方式,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19221元。

其中,被告人陈某甲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期间招募的下级代理即同案人陈某乙等,接受参赌人员姚某某人投注并从中抽头渔利,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149193.78元;同案犯翁某某组织参赌人员郑某某等进行赌博活动,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25454元;王某某、黄某某在上述网络赌博平台APP分别投注人民币100元。

另,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间为“大地彩票网”时时彩赌博网站担任代理,通过提供赌资充值渠道等方式,组织参赌人员胡某某等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进行赌博活动,从中抽头渔利。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陈某甲先后于2019年7月23日、8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单、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邱某某、姚某某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陈某甲及同案犯翁某某、同案人陈某乙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电子证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陈某甲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并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赌资数额分别累计达人民币174847.78元、149193.78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容容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5982****、1310797****。

2.移送卷宗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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