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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陈某甲等非法经营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公刑诉〔2019〕63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为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64********,汉族,文盲,经商,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为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罗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70********,汉族,文盲,务工,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为贵州省大方县,现住贵州省大方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陈某甲、罗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9月14日至同月28日、自2019年11月26日至同年12月10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7月15日至同年8月13日;自2019年9月27日至同年10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林某某在未办理任何汽油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每吨人民币66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陈某甲购买92号汽油用于散装销售牟利,并使用微信收取销售款。被告人陈某甲在明知被告人林某某未办理任何汽油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然把汽油卖给被告人林某某。被告人林某某每次需要进货汽油的时候都是先拨打被告人陈某甲的电话确认拉货的时间地点,然后再电话联系被告人罗某甲驾驶农用四轮车运货。被告人罗某甲在明知被告人林某某未办理任何汽油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然以每次运费人民币250元的价格,9次从被告人陈某甲经营的莆田市荔城区**镇**加油站把汽油运输到被告人林某某位于荔城区黄石镇瑶台村院前小区对面的自搭盖土屋民房内供被告人林某某零售,每次运送汽油13桶、每桶150公斤。

2019年3月14日,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从被告人林某某处扣押收款所用VIVO手机1部、塑料瓶24个、油桶2个、铁皮空油桶7个、铁皮满油桶7个、称1台、抽油管1根、销售款现金人民币823元等物。现场扣押到的尚未来得及销售的92号汽油经称重为1115.1公斤,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690元。经查,被告人林某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484161.14元。被告人陈某甲、罗某甲的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15830元。

2019年3月14日,被告人林某某在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瑶台村院前小区红绿灯附近、被告人陈某甲在荔城区**镇**村**加油站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抓获。2019年3月27日,被告人罗某甲在荔城区黄石镇地王广场附近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抓获。被告人罗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情况表、手机通话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罗某乙、张某某等六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陈某甲、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证书》;5.辨认、搜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视频监控录像;7.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陈某甲、罗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其中被告人林某某非法经营汽油共计人民币484161.14元,被告人陈某甲、罗某甲非法经营汽油共计人民币11583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微微

检察官助理:林  甄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陈某甲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罗某甲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4册。

3.光盘27张。

4.被告人罗某甲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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