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某某、陈某甲贩卖、运输毒品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公一刑诉〔2016〕31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4199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东省惠来县**镇**居委**巷**号之**。2016年3月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8日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5**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81995********,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湖南省安仁县**乡**村**组**号。2016年3月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8日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陈某甲涉嫌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16年6月8日向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16年6月23日将该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2015年12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林某某携带甲基苯丙胺(冰毒)4包至同案人谭某某(另案起诉)租住处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村**街**号**房,欲以26元一克的价格贩卖给同案人郭某某(另案起诉)。因郭某某不能支付全部毒资,被告人林某某当场贩卖甲基苯丙胺2包(共2000克)给郭某某,收取毒资52000元后离开,并将剩下的毒品交由谭某某贩卖。次日凌晨2时许,同案人谭某某携带白色晶体2包至广州市海珠区**村**门口贩卖给郭某某,郭某某即携带上述白色晶体2包至广州市海珠区**村**旅店**房贩卖给同案人王某某(另案起诉)。后谭某某通过转账、现金等方式向林绵填交付毒资46700元。2016年12月15日,同案人王某某在陕西省西安市**收费站被抓获,公安机关当场从其双肩包内查获白色晶体2包(经检验,净重分别为997克、771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分别为41.79%、40.47%)。

(二)2016年3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藏有毒品的粤AF****黑色丰田凯美瑞小汽车至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酒店附近,将其中的10公斤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被告人陈某甲,并收取毒资约人民币25万元。被告人陈某甲随即在该处将上述毒品贩卖给他人。后被告人林某某驾驶该车至广州市番禺区**街**路**号**酒店,于3时40分许登记入住该酒店**房。被告人林某某在该房提供甲基苯丙胺给陈某甲、郑某某、李某某、陈某乙、侯某某等多人吸食。当日17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房被抓获,公安机关在该房查获白色晶体1包(经检验,净重96.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76.8%)、白色晶体1包(经检验,净重14.6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绿色粒状物1瓶(经检验,净重0.1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晶体1包(经检验,净重1.68克,检出氯胺酮成分),从粤AF****小汽车车尾箱查获白色晶体5包(经检验,净重4982.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6.5%)、现金人民币44.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缴获的白色晶体等物证;

2.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郑某某、庞某某等十二人的证言;

4.被告人林某某、陈某甲与同案人谭某某、郭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穗番公(司)鉴(化验)字〔2016〕46号化验检验报告等两份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搜查、辨认等笔录;

7.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贩卖毒品,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彭莉

                         2016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陈某甲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16册,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光盘27张。

3. 扣押的白色晶体等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存放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