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3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暂住常州市武进区**村**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镇**行政村**自然村**院**号)。被告人林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陶某某,女,196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31969********,汉族,文盲,无业,暂住常州市武进区**村**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镇**行政村**院**村**院**号)。被告人陶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陶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9月25日期间,被告人林某某、陶某某在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村**号暂住地,使用罂粟壳熬制出汤底加工卤菜,后在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街**号及**路与**路口西南角等地摆放流动熟菜摊位,销售给他人食用。
2019年9月25日下午,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民警会同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被告人林某某、陶某某的卤菜摊及暂住地进行检查,对拌菜老汤、卤猪头肉、卤猪头肉汤提取抽样,并在其暂住地查获疑似罂粟壳2075克。经英格尔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检测,在提取的拌菜老汤内检出可待因成份,在卤猪头肉内检出罂粟碱、可待因成份,在卤猪头肉汤内检出罂粟碱、可待因、吗啡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依法调取的被告人林某某、陶某某的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2.被告人林某某、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英格尔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
4.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依法对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村委**号进行搜查的搜查证、搜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陶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林某某、陶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丽娜
检察官助理:薛琪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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