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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魏某某开设赌场案)_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6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海南省屯昌县,住广西省钦州市********室(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屯昌县******号)。被告人林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海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海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住普宁市**镇**村**寨**号。被告人魏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4日经海安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海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4月14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于2019年4月9日至9月4日间,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手机社交软件“城信”APP平台设立红包赌博群,由其本人担任管理员,并通过合伙或者雇佣的方式,纠集被告人魏某某在该群担任财务,负责理赔、发放福利等。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在群内设置赌博规则,约定由参赌人员发红包,并设置特定数字作为“雷”,如果红包尾数中“雷”,则按不同的赔率向发包人进行赔付,而林某某作为管理员,享有不赔付的特权。该群运营期间,被告人林某某、魏某某通过上述手段,组织多人在群内赌博,群内赌资合计人民币8677543.7元。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魏某某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安市公安局调取的“城信”APP账号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海安市公安局调取的电子数据群成员信息、群内资金流水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魏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各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魏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魏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魏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魏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魏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  静

2020年4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海安市看守所;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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