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武陟县**乡**村**街**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20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1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武陟县**镇**村**街**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18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19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武陟县**镇**村**街**号院。因涉嫌诈骗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15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5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魏某某、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份至2016年4月份,被告人林某某、魏某某与陈某甲(已判处刑罚)在武陟县世博公园附近的馨园小区租赁房屋,购买电脑,以河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名义招收被告人刘某某等人加入公司,让刘某某等人在QQ聊天软件上假扮成淘宝店主,以交友为名在网络上加陌生网友聊天,骗取对方信任后,又以加盟淘宝店为由收取加盟费、店铺装修费、推广费等各种费用,骗取被害人李某甲480元、赵某某3899元、李某乙899元、陈某乙880元、李某丙480元。
综上,被告人林某某、魏某某共计诈骗金额人民币15638元。被告人刘某某共计诈骗金额人民币7360元。
另查明,被告人魏某某、刘某某已对部分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林某某已将非法所得退出。
被告人林某某、魏某某主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转账凭证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甲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林某某、魏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魏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魏某某、刘某某伙同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林某某、魏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利平
检察员:王 斌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被告人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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