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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黄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鼓检刑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福建省闽侯县,住福建省闽侯县**镇**村**街**号。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0月11日被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于2017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闽侯县,住福建省闽侯县**镇**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0日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黄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告人林某某经过事先共谋,由被告人林某某用其本人身份证件在福州市鼓楼区市民服务中心注册登记“福州****有限公司”,在取得公司营业执照后,二人再前往中国建设银行城东支行办理上述公司的对公帐户,后由被告人黄某某将上述公司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银行U盾、密码器等材料卖给其“上线”(另案处理),非法获利人民币3500元。其中,被告人林某某获利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黄某某获利人民币500元,钱款均已被用于个人开销。

2020年9月9日,被告人林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2020年10月20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福州****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营业执照复印件;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前科材料、手机通话记录;

2.证人翁某某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被告人林某某、黄某某相互之间的辨认;被告人林某、黄某某对领取营业执照及办理对公帐户地点的辨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黄某某结伙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璟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_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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