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村乡**村。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1月13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8月19日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在平阳县通过手机“闲聊”软件建立名为“雁荡山娱乐群”(后改名为“玉苍山休闲群”)的聊天群,组织群内成员在“星悦浙江麻将”手机APP上进行赌博,并从中收取房间费,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0余元。其间,被告人黄某某受被告人林某某纠集帮忙收取房间费、提现等。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黄某某于2019年8月19日在平阳县**镇**村**路**号三楼前间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林某某已退出10000元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只;
2.书证:户籍信息、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刑事判决书;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在网络上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秀明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73页。
3.随案移送手机2只。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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