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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黄某某等人故意毁坏财物案)_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公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21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古田县**镇**村**路**号**镇**村**路**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古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7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古田县**镇**村**路**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古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71974********,汉族,文盲,无职业,住古田县**镇**村**路**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古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71964********,汉族,小学文化,住古田县**镇**村**路**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古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古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黄某某、陈某某、余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古田县浩发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发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取得营业执照,同年8月15日经宁德市古田生态环境局审批同意处理3万吨废旧轮胎综合利用项目,同月25日开始调试生产。同年9月3日因生产废气未完全收集等问题被宁德市古田生态环境局责令停止调试。同月5日浩发公司停止调试生产。同月20日,被告人林某某、黄某某、陈某某、余某甲和村民代表余某乙(另案处理)等人以轮胎加工炼油生产会造成环境污染为由,聚集到浩发公司办公楼前,要求该公司停产搬迁。被告人林某某、黄某某、陈某某、余某甲等人在听闻余某乙同浩发公司老板协商过程中被该公司员工殴打,遂持石头、板材等物打砸浩发公司办公楼的门窗、电视机、玻璃、装载机及发电机等物品,造成浩发公司财物损毁。经古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砸财物损失价格为20539元。

被告人林某某、黄某某、陈某某、余某甲分别于2020年1月6日、15日被公安干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古田县公安局出具、收集的各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营业执照、宁德市古田生态环境局审批文件等书证。

2.证人郑某甲、郑某乙、叶某某、郑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林某某、黄某某、陈某某、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古田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古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

7.古田县公安局依法提取到案的手机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黄某某、陈某某、余某甲故意打砸古田县浩发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文聘、陈雪斌

                 检察官助理  雷  娟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余某甲现羁押于古田县看守所,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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