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11989********,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原佛冈县**局**辅助人员,住广东省镇**号**房。2019年3月18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7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并以涉嫌受贿罪移送佛冈县监察委员会,2020年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11989********,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原清远市**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到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佛冈分公司并驻点佛冈县**局受理邮寄业务工作人员,住广东省镇**号**房。2019年3月18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7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并以涉嫌受贿罪移送佛冈县监察委员会,2020年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冈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黄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二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在2019年1月18日至2019年2月22日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在担任佛冈县**局**辅助人员并在驾驶员岗协助办理驾驶证业务工作过程中,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黄某甲(清远市**有限公司派遣到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佛冈县分公司**从事车牌寄递业务),违规为从事代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中介人员邓某甲(另案处理)、邓某乙审验异地机动车驾驶证合共2334人次,并先后分34次非法收受邓某甲、邓某乙给予的好处费金额合计人民币140030元,其中林某某分得人民币69955元,黄某甲分得人民币70075元。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黄某甲已分别将分得的违法犯罪所得退至佛冈县公安局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依法扣押的手机、现金等物证;2.、到案经过、微信交易记录等书证;3证人邓某甲、邓某乙、苏某某、冯某某、江某某、黄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林某某、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佛冈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管中队警务辅助人员并在驾驶员岗协助办理驾驶证业务的职务之便,伙同被告人黄某甲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好处费合计人民币140030元,数额较大,其二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并依法追缴其二人的违法犯罪所得。鉴于被告人林某某、黄某甲归案后均能如实述其受贿的犯罪事实,且积极退清赃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另被告人林某某、黄某甲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美娥
附:
1、本案的卷宗材料共七册(含电子光盘);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3 、被告人林某某,联系方式:1802371****
被告人黄某甲,联系方式:1816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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