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一部刑诉〔2021〕Z5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固定职业,籍贯福建省连江县,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镇**村**路**号,现租住福建省连江县**镇**城**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被告人黄某甲,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227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固定职业,籍贯福建省古田县,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镇**村**路**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号楼**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被告人林某某、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具结,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黄某甲应被告人林某某请求,在其之前投注的“六合彩”赌博网站为林某某注册投注账号,并将登录账号、密码交由林某某使用。之后,林某某在连江县城区亲戚、朋友中从事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并将投注数字、金额等在赌博网站下注,再依据网站开奖结果确定输赢方式进行投注赌博,从中赚取赔率的差额。期间,黄某甲应林某某请求协助其与网站进行投注款结算、账号充值等。经福州市诚振义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被告人林某某于2019年7月2日至2019年9月12日共计收取俞某甲、俞某乙、刘某某、陈某某等人“六合彩”投注金额77399元人民币,其中通过微信收取他人投注金额75429元人民币,通过现金方式收取投注金额1970元人民币;被告人林某某转账给被告人黄某甲向“六合彩”赌博网站账号充值金额29459元人民币。
被告人林某某从中非法获利约2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前科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
2.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截图照片、微信支付账单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连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交易明细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俞某甲、余某某、黄某乙、俞某乙、董某某、黄某丙等证言;
4.被告人林某某、黄某甲供述和辩解;
5.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福州市诚振义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报告;
6.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通过“六合彩”押注形式接受他人赌注,并参照“六合彩”赌博网站开奖结果,与投注人员进行对赌,非法接受“六合彩”投注总金额达77399元人民币;被告人黄某甲明知他人从事“六合彩”投注赌博活动,为其提供注册账号、赌资充值结算等帮助行为,两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退出非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甲在共同犯罪中提供帮助行为,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必耀
2021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光盘玖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