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02197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号**院**号**房,现住阳江市阳东区**路**院**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甲,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02197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地为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号**院**号**房,现住阳江市阳东区**路**院**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经茂名市人民检察院交本院办理,并于2020年1月9日以被告人林某某、黄某甲迎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交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3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6日重报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林某某、黄某甲是夫妻关系,两人平时一起生活。2014年初至2015年7月,被告人林某某利用茂名市**有限公司为掩护,虚构经营化工产品的事实,分别以为3、5、7天,或者半个月、一个月为周期,采取月息3%—6%的高息回报为利诱,以借款经营为名骗取多人钱财,后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向借款人支付本金和利息。被告人黄某甲明知林某某资金链出现问题,靠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维持的情况下,仍提供连带担保或者作为共同借款人,帮助林某某以经营为名向多人借款。2015年6月后,林某某、黄某甲资金链断裂、难以为继,一起潜逃至阳江市阳东区隐匿。其中,林某某单独或伙同黄某甲迎诈骗张某某(46.5万元)、谢某某(60万元)、潘某某(13万元)、何某某(30万元)、黄某乙(38万元)、蔡某某(100万元)、陈某某(16.92万元)、黎某某(10万元)、陈某某(57.34万元)、叶某某(3万元)、梁某某(5万元)、戴某某(23.75万元)、吴某某(14.504万元)、黄某乙(4万元)、赖某某(2万元)、黄某丙(4.7万元)共计428.714万元;黄某甲伙同林某甲诈骗张某某、谢某某、黄某乙、陈某某的金额共计201.8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黄某甲迎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黄某甲迎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广森
2020年3 月26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黄某甲迎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6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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