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住钦州市钦北区**社区**委**号。2014年9月1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9年4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9年9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2月18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2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住钦州市钦南区**镇**村**号。2018年12月2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黄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林某某接到吸毒人员黄某乙打来的微信电话,说要300元人民币“神仙水”,后被告人林某某就跟黄某乙说要黄某乙拿一小包同等价格的“K份”来换“神仙水”,并约好在钦州学院旧校区大门对面的烧烤摊见面进行交易。当晚21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就打电话给被告人黄某甲,叫黄某甲去到钦州市子材西大街钦港宾馆接其。被告人黄某甲得知后就驾驶车牌号桂N****0牌白色丰田锐志小轿车去接林某某,然后两人就开车到钦州市钦南区**学院旧校区大门对面的路边。在路边见到黄某乙后,黄某乙就上到车后座,被告人林某某就拿出一小包“神仙水”与黄某乙交换一小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好的同等价格的毒品“K粉”,之后被告人黄某甲掉头返回在黄某乙上车处让黄某乙下车。随后被告人林某某、黄某甲驾车在钦州市钦南区南珠西大街处被公安机关截获,并在车上查获6小包黑色外包装的可疑毒品及一小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好的可疑毒品“K粉”。经鉴定,被查获的6小包可疑毒品内检处尼美西泮成分;所缴获的一小包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可疑毒品“K粉”中未检出尼美西泮及氯胺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黄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贻强
检察官助理:雷清霞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黄某甲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速程序建议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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