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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黎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出生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身份证号码440902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现住户籍地。曾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5月8日被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林某某,女,1982年**月**日生,出生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身份证号码44098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林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黎某某、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黎某某、林某某是夫妻关系,两人均没有取得特许经营许可资质。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黎某某、林某某一起在茂名市茂南区**镇**村闲置屋地处,对外销售成品汽油,销售金额共计115314元,获利10800元。2020年1月10日晚上20时许,民警在上述窝点将正在销售成品汽油的黎某某、林某某抓获,现场查获装载成品汽油的汽油桶、漏斗、胶管、微信及支付宝收款二维码等作案物品一批。经鉴定,涉案油品样品闪点(闭口)/°C<30.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林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林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销售汽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黎某某、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黎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建议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广森

2020年4月30

附:1.被告黎某某、林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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