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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案)(公开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金融刑诉〔2019〕11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97********,汉族,在校生,住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镇**村**号。2019年1月9日至1月11日被临时羁押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1月11日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5月14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5月21日,本案第一次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6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林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湖北省武汉市向开卡人杨某某、陈某甲以及刘某某收买了配套有密码等信息资料的信用卡共6张,后进一步非法提供给其上游林江伟(另案处理)。其中,被告人林某某向开卡人杨某某收买的信用卡卡种为中国光大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各1张,向开卡人陈某甲收买的信用卡卡种分别为中国光大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各1张,向开卡人刘某某收买的信用卡卡种分别为中国光大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各1张。嗣后,上述被倒卖信用卡中一户名为杨某某卡号为62262205********的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于2018年11月16日,收取到诈骗被害人陈某乙在晋江市龙湖镇锡坑村“劲达”公司内,被人以“办理网络贷款”的方式诈骗走的部分赃款人民币3000元。

2019年1月9日15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湖北省武汉市长江职业学院内被抓获归案,后从其处扣押到用于联系作案的“Iphonexs”手机一部;2019年2月19日,被告人林某某的家属补偿诈骗被害人陈某乙人民币11206元,并取得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手机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工作说明、破案及抓获经过、身份证明、财付通账户信息、调取证据通知书以及开户信息、交易流水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陈某甲、刘某某以及陈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证人辨认被告人的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潮阳

2019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羁押在晋江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叁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光盘捌张。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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