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与户籍地均为福建省莆田县,现住莆田市涵江区**镇**街**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7月26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26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5月份,被告人林某某系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老板,明知福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同案犯陈某甲(已判决)可以通过非正常渠道,无需正规审批程序可以代办中级工程师资质的证件情况下,委托其公司员工同案犯姚某某(已判决),以每本6500元人民币的价格,提供所办理证件人员的照片与身份证复印件材料,向陈某甲委托办理中级工程师资质的证件10本。陈某甲在位于莆田市荔城区**街道**小区的福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收到定金以及材料后,委托同案犯江某甲(已起诉)进行证件的办理。经鉴定,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系伪造的。
被告人林某某于2018年7月26日主动到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25本;2.书证: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江某乙、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同案人陈某乙、姚某某、陈某丙、江某甲、陈某甲、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福建省丽兴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测(鉴定)报告》;6.辨认笔录;7.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颖慧
检察员:林 甄
2019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卷宗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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