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一部刑诉〔2020〕418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住莒南县**镇**村**号。2007年7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莒南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2000元;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8000元。2014年因吸毒被莒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5年12月26日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被莒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于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1月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林某某为谋取利益,在张某某(另案处理)指导下提供自己的身份资料先后以林某某的名义注册两个公司开设对公账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2张,并以4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某使用。被告人林某某于2020年3月31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调取证据通知书、企业信息、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账户信息、户籍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春莉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住家中(联系电话:1526511****)。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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