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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4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林某某被告人林某某为隐瞒家人将其名下坐落于福清市**街道**村**号商业房产过户给他人,在福清市玉屏街道街心公园路段,以人民币650元向一名制贩假证的妇女(另案处理)购买了一本依照上述房产不动产权证书信息伪造而成的不动产权证书,后将该伪假证书放在家中迷惑家人,防止秘密转让房产事宜被发现。同年11月25日,被告人林某某持上述房产真实不动产权证书至福清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现该真实证书已被注销,存放于福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档案室。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林某某的母亲何某某持林某某放在家中的伪假不动产权证书至福清市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窗口咨询过户事宜时,被工作人员当场发现并报警,伪假证书随后被扣押。

被告人林某某于2020年4月4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证明、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微信交易明细;

2.证人证言:证人严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买卖不动产权证书一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犯罪后投案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文振

检察官助理:周华玲

2020年6月23日

附注:

1.被告人林某某取保候审于福清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69页。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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