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6日,林某某驾驶粤G5****号重型自卸货车由湛江坡头官渡沿国道325线往塘尾方向行驶,15时,当车行至国道325线368KM+15M(吴川市塘尾桥西路段)时,与林某甲驾驶的由梅录往黄坡方向行驶的二轮电动车(电机码:1109927****)发生碰撞,造成林某甲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林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甲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鉴定意见;3、勘验、检查等笔录;4、其它证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梁水洲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电话:18218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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