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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5〕4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41981********,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7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4年9月19日被逮捕;2014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6日,林某某驾驶粤G5****号重型自卸货车由湛江坡头官渡沿国道325线往塘尾方向行驶,15时,当车行至国道325线368KM+15M(吴川市塘尾桥西路段)时,与林某甲驾驶的由梅录往黄坡方向行驶的二轮电动车(电机码:1109927****)发生碰撞,造成林某甲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林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甲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鉴定意见;3、勘验、检查等笔录;4、其它证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水洲

2015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电话:18218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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