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8196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号,住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9月17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被害人林某甲由江古山往横石水街方向行驶至英德市横石水镇江古山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左转弯由张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林某某受伤、林某甲受伤后送医院治疗无效于2020年3月18日在英德市人民医院死亡及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委托广东祥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死者林某甲符合交通事故钝性暴力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英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该事故调查后认定: 林某某准驾车型不符、驾驶无号牌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不按规定超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五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主要过错,林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到场处理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并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林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范科威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在英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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