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诉刑诉〔2019〕8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93********,汉族,初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住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3月7日被东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疲劳状态下,无证驾驶闽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被害人沈某某沿309省道自东向西方向行驶至东山县杏陈镇大产大桥桥面路段时,碰刮大桥东侧防护栏,造成沈某某当场死亡、林某某本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认定,林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沈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肇事摩托车一辆;2.户籍证明、归案情况、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吴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惠亭
2019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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