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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楚市检刑检二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汉族,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11995********,大专文化,福建省泉州市人,个体,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街**号,住楚雄市**镇**路施工工地。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楚雄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楚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19时25分,被告人林某某驾驶闽******号小型越野客车以119km/h的车速由楚雄往南华方向行驶,当车行至G320线K2954+500M(楚南路楚雄市吕合镇钱粮村委会火烧桥村路段)时,其所驾驶的车辆与由道路北侧翻越护栏向道路南侧横过公路的行人丁某某发生相撞,造成车辆受损,丁某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林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丁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后,被告人林某某对丁某某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丁某某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照片、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在案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太华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住于住处楚雄市**镇**路施工工地,联系电话:13187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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