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20〕177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3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机动车驾驶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10时2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皖******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本市北一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阜阳路交叉路口向右转弯时,遇被害人章某某骑自行车行驶至此,林某某疏于观察,未能注意安全驾驶,致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前部碰撞到自行车左侧前部,章某某摔倒在地,后被卷入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底,遭左前轮胎碾压。林某某发现异常后停车查看,并拨打报警电话。章某某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接报交警赶至现场进行勘查后,将林某某带离现场进行调查。

2020年7月10日,经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章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胸部碾压伤死亡。

经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章某某无责任。

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林某某与被害人章某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单、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6.声像鉴定报告、视听资料制作说明及监控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系自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跃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卷宗光盘及监控光盘各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