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7********0037,汉族,初中文化,大货车驾驶员,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区人,户籍地及现住址安徽省铜陵市**家园**栋**号。被告人林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青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春阳,安徽智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青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10时50分许,林某某驾驶皖G1****重型半挂牵引车/皖G5***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沿G330线由青阳县木镇镇往铜陵方向行驶,行至G330线800km+650m处(330国道与029县道交叉口),与同向被害人朱某某驾驶的农用手扶拖拉机发生碰撞,致朱某某重伤。林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随后与伤者一同前往青阳县人民医院。2020年2月11日被害人朱某某经青阳县人民医院医治无效死亡。
经安徽省青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朱某某系重度颅脑损伤致植物人状态,后因严重营养不良及感染导致脏器衰竭死亡。
经青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林某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朱某某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表、前科查询记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青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安徽泓瑞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
4.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无前科,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艳
检察官助理:张燕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安徽省铜陵市**家园**栋**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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