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一部刑诉〔2020〕Z25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现住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后,于同年6月11日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19时20分,被告人林某某驾驶湘04-B****号大中型拖拉机由林尘往丽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S285线化州市**镇**号门前路段时,碾压上跌倒在路上的何某某及何某某驾驶跌倒在路上的粤KQ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造成何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林某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某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案发后,林某某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了丧葬费5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和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梅
检察官助理:范小红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叁份。
5. 本案建议适用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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