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一部刑诉〔2020〕Z3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011971********,汉族,小学,司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江门市**区**街道办事处**里**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被逮捕,同年1月23日被恩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恩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13时50分左右,被告人林某某驾驶粤J4****中型厢式货车从恩平市恩城**侨光洗衣店出发,行驶至S367线74KM+180M(恩平市新平南路路段)左转时,与沿恩平市新平南路大槐镇方向往恩城镇方向行驶的由被害人张某甲驾驶的粤J4****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甲当场死亡,两车损坏。肇事后,被告人林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并如实交代肇事过程。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甲生前系因外伤致颈椎骨折颈髓损伤死亡,符合交通事故损伤形成的特点。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林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1月9日,林某某一方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相关书证;
2.证人顾某某、张某乙、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林某某肇事后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其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得到被害人方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又因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少鹏
检察官助理:岑健谊
2020年6月3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江门市**区**街道办事处**里**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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