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一部刑诉〔2020〕Z16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8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来县,捕前住惠来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4日被惠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已依法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驾驶粤SN9****小轿车,途经惠来县****线5530KM+280M处,碰撞到同向行走的郑某某,致使郑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林某某为逃避法律责任驾车逃离现场。当天7时许,林某某到惠来县公安局投案。
经司法鉴定:郑某某符合头部外伤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林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104.4mg/100ml。
经惠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林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郑某某无责任。
案后,林某某的亲属与郑某某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由林某某一方赔偿郑某某一方人民币303000元(已支付223000元,余款80000元于2021年7月24日前还请),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现场,情节恶劣,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林某某系自动投案,案后赔偿被害方,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伟林
检察官助理:陈楷奇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惠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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