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1********083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住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05时03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辽B****1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辽B****挂号牌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双西线由北向南行驶至瓦房店市**办事处**高速口南路段与同方向被害人刘某甲驾驶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某甲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林某某在不知道发生事故的情况下驾车离开现场,后经公安机关传唤后投案。林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甲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询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司法医学证明等;2.证人刘某乙、辛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瓦房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瓦房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车辆检验报告等;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已年满16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福田
检察官助理:苏雪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2页,量刑建议书1份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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