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诉刑诉〔2019〕604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居民身份号码350521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家住福建省惠安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惠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5时9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闽******号轻型厢式货车沿S312线由惠安县**往**方向行驶,行至**镇**路口路段碰撞行人马某某,造成被害人马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7月18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林某某承担本事故主要责任,马某某承担本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马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后引起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被告人林某某肇事后主动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时归案,案发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获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惠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监控录像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肇事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接受调查归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楚程
2019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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