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乳检未检刑诉〔2020〕Z1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321978********,汉族,初中文化,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广东省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下称乳源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乳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被乳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乳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罪名及证据无异议,并表示真诚悔罪,在值班律师陈永汉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 13时35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粤F*****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F****挂重型罐式半挂车行驶至G323线乳源县乳城镇京珠高速出口路段时,碰刮到骑自行车的被害人梁某某(15周岁),梁某某倒地后继而又被上述车辆碾压致当场死亡。经广东法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死者梁某某符合机械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林某某、被害人梁某某血样的乙醇含量均为0mg/100ml。经广东兴中信痕迹司法鉴定所鉴定,粤F*****重型半挂牵引车、粤F****挂重型罐式半挂车未发现有与本次事故相关的突发性机械故障。经乳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林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由相关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没有确认安全的情况下通行,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在未意识到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离开现场,经乳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电话通知后,主动在原地停车等候交警到场调查取证,到案后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综合全案材料,结合被告人林某某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建议法院对其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二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冬梅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乳源县**镇**村委会**村**号,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散件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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