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556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1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北京市昌平县,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盗窃罪,于1987年10月21日被北京市昌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8时3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红色别克牌小型轿车(京Q2****)在北京市昌平区北环路与西环路交叉口迤东处由西向东行驶,适有王某某(女,殁年72岁)骑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林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右侧前部将王某某连人带车刮撞,造成王某某死亡,两车损坏。经鉴定,王某某符合重度颅脑损伤引起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认定,林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林某某主动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
2020年9月25日,被告人林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情况说明、交通事故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尸体检验委托书、车辆技术检验鉴定委托书、车速检验鉴定委托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协议书、申请书、支付回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执法录像;7.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接报警经过、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战福志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现住北京市昌平区**村**号,联系方式13021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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