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51963********,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镇**路**段**号**栋**单元**室,现住四川省德阳什邡市**镇**村**组。被告人林某甲于2013年11月7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什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并于2013年12月15日释放。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一分局取保候审。
被害人林某乙,女,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81********,生前住四川省中江县**镇**村**组。
本案由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5日,被告人林某甲驾驶川A*****(川A****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该车属于成都**物流有限公司)搭载林某乙,经成都第二绕城高速(川高SA2)新都往濛阳方向行驶。14时30分许,当车辆行驶至217公里+500米路段处时,所驾车辆与高速公路护栏发生碰撞,后该车又与高速公路指示牌相撞,造成林某乙当场死亡、林某甲受伤、车辆和高速公路路产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
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林某乙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致死亡。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1、川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川A****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转向系除事故中受撞损坏外,其余所检项目符合国家安全技术相关要求。2、川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川A****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行车制动系第一轴左、右侧制动气室均陈旧性缺失;第三轴及第五轴轮胎花纹类型不一致,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相关要求。2020年05月10日,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一支队十一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某甲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林某乙不承担责任。2020年4月10日,成都易宏物流有限公司给付被害人近亲属37164元伤葬费;林某甲给付被害人近亲属35000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被告人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被告人林某甲犯罪事实、情节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林某甲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林某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羊娟
检察官助理:徐杨
2020年11月6日
附:
1. 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法律文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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