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林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5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高新区**路**号**栋**单元**号,现住成都市高新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4时56分,被告人林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且具有安全隐患的“富贵泉”牌电动三轮车行驶至成都市锦江区锦华路二段490号门前路段时,与由车行方向左至右跨越隔离设施步行横过道路的被害人雷某某相撞,致雷某某伤,车辆受损,随后林某某驾车逃离现场,于同日中午被公安机关挡获。雷某某经救治无效于2019年9月1日15时26分死亡。经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认定,被告人林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某家属于2019年9月2日支付雷某某治疗费用合计113385.74元,于2019年9月4日支付雷某某丧葬费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辨认、勘验、检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你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缪沁延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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