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二部刑诉〔2020〕43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8196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栖霞市**镇**村**号,务农。该于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5时48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鲁******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沿威海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路交叉口左转弯时,与被害人刘某某驾驶鲁******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江苏西路由西向东行驶相撞,造成刘某某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林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个人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现场勘查笔录;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俊霞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