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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山检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4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公民身份号码340901194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林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安徽省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告知了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上午,被告人林某某在无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驾驶其自有的无牌证正三轮摩托车,自黄山市黄山区乌石镇驶往黄山区城区,9时33分许,被告人林某某沿黄山区平湖路由西向东驶至清平巷路口时,碰撞到前方沿人行横道步行的被害人童某某,致童某某头部受伤。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童某某头部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林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林某某的户籍材料、接处警情况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查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童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黄山市黄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现场车辆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机动车,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已满七十五周岁后实施过失犯罪,根据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菁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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