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6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阴县**派出所,现住山阴县**镇**路**小区,系广西**公司山阴办事点(民营企业)职工。2020年9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山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山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3日12时15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自己的车牌为晋F6***8号“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沿山阴县古马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古马线8KM+400M处,车辆驶入道路边沟与树木发生碰撞,造成乘车人解某某死亡,林某某、裴某某、赵某某、郭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单方道路交通事故。经山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某某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华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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